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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使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不同時,結構設計的幾個問題 2010年 12月 15日 星期三 17:26 1.首先要明確設計使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的概念。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 設計規(guī)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用的年限;設計基準期 (design reference period) :為確定可變作用等的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一般的建筑結構設計使 用年限和設計基準期均為 50年。但是特殊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可能不一樣。 2.明確什么樣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不是 50年。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和標志性建筑設計使 用年限為 100年,橋梁也是。臨時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少于 50 年。這個是根據《工程結構 可靠性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153-2008)和《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tǒng)一標準》 (GB 50068-2001 ) 確定的。由此引出一個系數 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