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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jīng)濟市場化的深入,"材料價格調整"已經(jīng)成為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的一個重要條款。根據(jù)國家九部委2007年聯(lián)合發(fā)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標準文件")"通用合同條款"第16條,"標準文件"將價格調整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另一類是"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其中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明確給出了兩種調整方法:采用價格指數(shù)調整價格差額和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目前河北省內采用較多的是"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