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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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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目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三章 養(yǎng)護維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臨時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六章 橋梁設施管理 展開 編輯本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占 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有關項目批準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 手續(xù)。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占用的,申請人應當交納占路費 和占路損壞修復保證金。 ” 二、第二十八條

道路交通法規(guī)--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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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996 年 6 月 4 日國務院發(fā)布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三章 養(yǎng)護和維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fā)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 社會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 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道路規(guī)劃、建設、養(yǎng)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配套建設、協(xié)調發(fā)展和建設、養(yǎng)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 水平。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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