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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人民政府、各區(qū)政府籌備組 市政府各部門 , 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決定,現將《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印發(fā)給你們,請予執(zhí)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 根據《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決定承租給單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 和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款在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之間按 3:7 的比例進行分配。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在拆遷過渡期間內,拆遷人對企業(yè)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 補貼: (一)單位整體拆遷的,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補貼: 1、拆遷人從被拆遷人交房之日起 ,按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員所在企業(yè)正常生產情況下, 職工本人前 12 個月的月基本工資平均額的 80%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糧貼、物價補貼、獨生子女費等各 種補貼和補助按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