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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民提字第 1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遼 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巢湖街 22號。 法定代表人:蘇國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繼勝,該公司法律顧問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苗成林,遼寧元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朝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住 所地: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朝陽大街二段 7號。 法定代表人:由文偉,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車行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立榮,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朝陽重型建材技術(shù)裝備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泥機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朝 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以下簡稱龍城支行)、朝陽重型建材技術(shù)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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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民提字第 1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遼 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巢湖街 22號。 法定代表人:蘇國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繼勝,該公司法律顧問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苗成林,遼寧元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朝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住 所地: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朝陽大街二段 7號。 法定代表人:由文偉,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車行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立榮,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朝陽重型建材技術(shù)裝備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泥機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朝 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以下簡稱龍城支行)、朝陽重型建材技術(shù)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