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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 2009年 8月 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令第十八號) 5.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二條。 四、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年 8月 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 年 8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88號公布 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洪規(guī)劃 第三章 治理與防護 第四章 防洪區(qū)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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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1998 年 11 月 27 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6 次會 議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 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以下簡稱《防洪法》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nèi)一切防洪活動必須遵守《防洪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洪是根據(jù)洪澇災害特點采取的防止或減輕洪澇災害的各項活動。 第三條 防洪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蓄泄兼籌、以泄 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防洪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全面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廣大群眾進行防洪教育, 普及防洪知識, 提高水患意識; 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