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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簡稱:人民法 院法庭)建設,保障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等法律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人民法院法庭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控制項目建設 水平的全國統(tǒng)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 也是工程設計和監(jiān)督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 項目。專門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第四條 人民法院法庭建設必須遵守國家經濟建設和司法工作的有關法律、 法規(guī),從我國國情出發(fā), 既要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 又要適當考慮社會發(fā)展對審 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據實際情況, 合理確定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