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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2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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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 (施行日期 2005年 7月 1 日) 6.6.3陽臺、外廊、室內(nèi)回廊、內(nèi)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 防 護欄桿, 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guī)范規(guī)定的水平荷載; 2 臨空高度在 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 1.05m,臨空高度在 24m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 1.10m; 注: 欄桿高度 應從摟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 寬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 3 欄桿離摟面或屋面 0.10m高度內(nèi)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用防 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 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 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 0.11m;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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