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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竣 工 決 算 審 核 規(guī) 定 一、審計依據及相關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 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 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 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 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 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 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 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 信息網絡 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