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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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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正) (建設部令第 131 號) 2005-03-07 05:26 作者: 來源: elady 《建設部關于修改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的決定》已于 2004年 7月 13日經建 設部第 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四年七月 二十日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9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城市、縣人民政府”改為“市、縣人民政府”。 二、第六條修改為:“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fā)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 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三、第七條修改為:“開發(fā)企業(yè)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 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fā)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 (三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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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1994 年 11 月 15 日建設部令第 40 號發(fā)布, 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 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 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以下簡稱開發(fā)企業(yè) )將正 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 門 )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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