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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政府采購公務車供貨合同(范本) 甲方(采購人): 乙方(供貨服務商): 根據(jù)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發(fā)出的《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結果通知書》 (穗政采協(xié)字 [20 XX] 號),甲乙雙方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廣州市公務車協(xié)議供貨訂立本合同, 以茲共同遵守: 一、 采購車型、數(shù)量、價格、交貨期: 汽車品牌 規(guī)格型號 生產制造商 產 地 座 位 數(shù) 車身顏色 燃 油 標準配臵 標配價格 元 購 臵 稅 元 上牌雜費 元 選購配臵 選配價格 元 交 貨 期 天 數(shù) 量 輛 總 單 價 元 金額合計 ¥ 元(大寫): ...... (采購多種規(guī)格汽車,上面表格可復制多個) 共計汽車數(shù)量: 輛 共計金額(大寫): 元 二、 交車及驗收: 1. 乙方收到甲方車款后將車輛交付給甲方。 2. 甲方到乙方交車地提車。 3. 車輛驗收于交車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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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為, 加強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管理, 維 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 服務和工程的政府采購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經(jīng)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具有政府采購 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外的競爭性談判采 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四條 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 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 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級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