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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柱的設置原則 構造柱的設置原則 : 1)應根據(jù)砌體結構體系 .砌體類型 .結構或構件的受力或穩(wěn)定要求 ,以及其他功能或構造要求 , 在墻體中的規(guī)定部位設置現(xiàn)澆混凝土構造柱 ; 2)對于大開間荷載較大或層高較高以及層數(shù)大于等于 8 層的砌體結構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設 置構造柱 (1)墻體的兩端 , (2)較大洞口的兩側 , (3)房屋縱橫墻交界處 , (4)構造柱的間距 ,當按組合墻考慮構造柱受力時 ,或考慮構造柱提高墻體的穩(wěn)定性時 ,其間距 不宜大于 4M,其他情況不宜大于墻高的 1,5--2 倍及 6M,或按有關的規(guī)范執(zhí)行 , (5)構造柱應與圈梁有可靠的連接 ; 3)下列情況宜設構造柱 (1)受力或穩(wěn)定性不足的小墻垛 , (2)跨度較大的梁下墻體的厚度受限制時 ,于梁下設置 , (3)墻體的高厚比較大如自承重墻或風荷載較大時 ,可在墻的適當部位設置構造柱 ,以形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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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垂直運輸設備的位置(塔吊、井架、門架)他們的位置受現(xiàn)場工作面的限制,同時 影響現(xiàn)場材料倉庫、材料堆場、攪拌站、水、電、道路的布置; 2、多層建筑施工中( 3-7 層)可以用輕型的塔吊, 這類塔吊的位置可以移動, 但是按照建筑物的長邊布置可以控制更 加廣闊的工作面,盡量的減少死角,材料和構件控制在塔吊的工作范圍之內(nèi); 3、高層建 筑施工中( 12 層以上或大于 24 米),可以布置自升式或爬升式塔吊,他們的位置固定,具 有較大的工作半徑( 30-60 米),同時一般配置若干太的固定升降機配合作業(yè),主體結構完 畢,塔吊可以拆除; 4、多層房屋施工時,固定的垂直運輸設備布置在施工段的附近,當 建筑物的高度不同時,布置在高低分界處,如果有可能, 盡可能布置在有窗口的地方, 以避 免墻體的留搓和拆除后的修補工作, ,固定的垂直運輸設備中卷揚機的位置不能靠升降機太 近,以便司機視線開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