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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用住宅工程中,構造柱兩側常設置門洞,有的門洞上口標高與圈梁底的設計標高相同,而更多的則需要擱置一根過梁,過梁上部再砌幾層磚才到圈梁底標高,目前大多采用現澆過梁的設置方法。這種做法比較繁瑣,特別是在過梁混凝土澆筑完成后,要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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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柱的設置原則 構造柱的設置原則 : 1)應根據砌體結構體系 .砌體類型 .結構或構件的受力或穩(wěn)定要求 ,以及其他功能或構造要求 , 在墻體中的規(guī)定部位設置現澆混凝土構造柱 ; 2)對于大開間荷載較大或層高較高以及層數大于等于 8 層的砌體結構房屋宜按下列要求設 置構造柱 (1)墻體的兩端 , (2)較大洞口的兩側 , (3)房屋縱橫墻交界處 , (4)構造柱的間距 ,當按組合墻考慮構造柱受力時 ,或考慮構造柱提高墻體的穩(wěn)定性時 ,其間距 不宜大于 4M,其他情況不宜大于墻高的 1,5--2 倍及 6M,或按有關的規(guī)范執(zhí)行 , (5)構造柱應與圈梁有可靠的連接 ; 3)下列情況宜設構造柱 (1)受力或穩(wěn)定性不足的小墻垛 , (2)跨度較大的梁下墻體的厚度受限制時 ,于梁下設置 , (3)墻體的高厚比較大如自承重墻或風荷載較大時 ,可在墻的適當部位設置構造柱 ,以形成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