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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財務核算辦法 一、核算原則: 1、在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往來只能在“預付工程款” ,“預付設 備款”兩個科目中核算, 2、在建工程借方發(fā)生要能準確反映該工程造價。 二、科目設置 : 1、預付工程款 -核算在建工程、鋼結(jié)構(gòu)工程、按付款對象設置明 細科目; 2、預付設備款 -核算購置設備的付款情況,安裝設備的預付款也 在本科目核算,按付款單位設明細科目,預付費用在本科目核算; 3、待安裝設備 -核算所購置的需安裝的設備到貨情況、 收到發(fā)票, 借:本科目,借:預付設備款(紅字) ,余款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沒有收到發(fā)票的,按預付處理; 4、不需安裝設備 -核算不屬于第三款的設備; 5、設備安裝費 -核算不能按對象區(qū)分的安裝設備所發(fā)生的各項費 用,能按安裝對象歸集的計入“待安裝設備”科目,本科目按項目設 置明細,如材料費、工資等; 6、土建工程 -根據(jù)其基建部提供的需單獨結(jié)算的工程項目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