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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混 凝 土 施 工 主 控 項 目 7.4.1 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 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拌制 100盤且不超過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3 當一次連續(xù)澆筑超過 1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yǎng)護試件,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的留置組數(shù)應根據(jù)實際需要確 定。 檢驗方法:檢查施工記錄及試件強度試驗報告。 說明: 7.4.1 本條針對不同的混凝土生產(chǎn)量,規(guī)定了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試件的取 樣與留置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應嚴格執(zhí)行。 應指出的是,同條件養(yǎng)護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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