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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2
漢中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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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以下簡稱非稅收入),規(guī)范收入征 繳和支出行為, 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 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 根據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 [2004]53 號)、省政府辦 公廳《轉發(fā)省財政廳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意見的通 知》(陜政辦發(fā) [2004]81 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依法利用政府權力、 政府信譽、國家資 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 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 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罰款和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經營收益; (

徐州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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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為, 加強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管理, 維 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 服務和工程的政府采購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具有政府采購 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外的競爭性談判采 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四條 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 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 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級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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