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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行為, 加強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管理, 維 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 服務和工程的政府采購 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經(jīng)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具有政府采購 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外的競爭性談判采 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四條 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 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 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市級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