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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8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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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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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以下簡稱 合同條件 )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涵義: 1.發(fā)包方 (簡稱甲方 ):協議條款約定的、 具有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 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 (簡稱甲方代表 ):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 (簡稱乙方 ):協議條款約定的、 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fā)包方接受的當 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 (簡稱乙方代表 ):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jiān)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jiān)理。 6.總監(jiān)理工程師: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監(jiān)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國務院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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