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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路燈照明設施養(yǎng)護管理標準 (試 行) 為提升城市路燈照明設施養(yǎng)護管理水平,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保 障城市路燈照明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 鄉(xiāng)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和《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 ( 2012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57 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所稱城市路燈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橋梁、住 宅小區(qū))、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處路燈配電室、變壓器、 配電箱、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照明設施安裝標準 城市路燈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guī)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 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路燈裝燈率應達到 100%。 同一條道路、 廣場、橋梁等路燈, 從光源中心到地面的安裝高度、 仰角、裝燈方向宜保持一致。燈具安裝縱向中心線和燈臂縱向中心應 一致,燈具橫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