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14KB
頁數: 5頁
木結構建筑基礎總結 1、木結構定義 :指以木材為主要受力體系的工程結構。 2、木結構的優(yōu)缺點: (必考) 優(yōu)點: (1)、木材資源再生容易。 (2)、木材是一種綠色的環(huán)保材料。 (3)、木材具有較好的保溫隔熱性能。 (4)、木結構建筑重量較輕。 (5)、木結構建筑美觀。 (6)、木結構的建造方便。 (7)、木結構建筑具有較好的抗震性。 (8)、木結構具有一定的耐久性。 缺點: (1)、木材各向異性。 (2)、木材容易腐朽。 (3)、木材容易受到蟲害侵蝕。 (4)、木材易于燃燒。 3、木結構的結構形式: ○1 梁柱結構體系 ?!? 輕型結構體系 。 4、梁柱結構體系定義: 是一種傳統的建設形式, 由跨距較大的梁、柱結構形成主要的傳力 體系。 5、輕型結構體系: 由構件斷面較三角形、小的規(guī)格材均勻密布連接組成的一種結構形式。 6、建筑承重構件用材要求: 一般來說最好是,樹干長直,紋理平順,材質
格式:pdf
大小:413KB
頁數: 6頁
木結構建筑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 ,建筑構件的燃燒 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 11.0.1 的規(guī)定。 表 11.0.1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注 :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 ,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 頂時 ,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 ,采用難 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 ,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75h。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 ,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 ,其他部分均 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 ,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構件 ,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0.5Oh。 3 當建筑的層數不超過 2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 600m2且防火墻 間的建筑長度小于 60m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本規(guī) 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 ,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 l 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的住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