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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 了 加 強 河 道 管 理 , 確 保 河 道 行 洪 暢 通 和 工 程 安 全 , 發(fā) 揮 河 道 的 綜 合 效 益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水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防 洪 法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河 道 管 理 條 例 》 和 《 陜 西 省 河 道 管 理 條 例 》 及 有 關 法 律 法 規(guī) , 結 合 本 市 實 際 , 制 定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區(qū) 域 內 河 道 的 整 治 、 利 用 、 保 護 及 相 關 的 管 理 活 動 。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河 道 管 理 范 圍 :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為 兩 岸 堤 防 之 間 的 水 域 、 灘 地 ( 包 括 可 耕 地 )、 行 洪 區(qū) , 兩 岸 堤 防 及 護 堤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