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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的飄窗、陽臺應不應該計入建筑面 積,一直頗受購房者的關注。 《天津市建筑 飄窗、設備平臺及陽臺建筑面積規(guī)劃計算規(guī) 則》即日起實施, 市域范圍內, 除大型商業(yè)、 工業(y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外, 對其他各 類建筑物的飄窗、 陽臺的設計標準進行了明 確規(guī)定。除凸陽臺、凹陽臺以及半凸半凹陽 臺外,凡符合以下設計標準的都不計入建筑 面積,凡不符合標準的將根據不同部位按不 同方式計入建筑面積。 建筑飄窗是指為房間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設置的突出外墻的 窗。設計標準為: 飄窗窗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應大于或者等于 0.3米,自外墻墻體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應小于或者等于 0.6 米,窗臺面至飄窗頂板底高度應小于 2.2米。不符合條件的,按 挑出外墻部分的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容積率指標。 設備平臺是指供空調室外機、熱水機組等設備擱置、檢修且 與建筑內部空間及陽臺不相連通的對外敞開的室外空間。 設計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