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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對于是否規(guī)定居住權和典權發(fā)生了激烈的理論爭議,但最終該法未能確立這兩種用益物權,由此形成的"用益物權法=不動產(chǎn)法=土地法"這一等式內(nèi)在的邏輯機理和規(guī)范意義值得反思。比較法的考察表明,建筑物用益物權體系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國建筑物用益物權體系應包括建筑物役權、用益權、居住權、典權和長期房屋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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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 economyand law 區(qū)分貴奢啪 膏一徹 杈人蠢曩衩 一 、概 述 區(qū)分所有建筑物是指結構上可以區(qū)分為數(shù)個具有構造 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的部分,并為不同人所有的建筑物。區(qū) 分所有建筑物由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構成。專有部分是指 區(qū)分所有建筑物中具有構造上與利用上的獨立性,作為區(qū) 分所有權之專有所有權的客體的建筑物部分。建筑物專用 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是共有部分。如屋頂、墻壁、公共樓梯、 公共走廊、地下室、屋頂平臺等。 共有部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構造上有固定的使 用方法,而且屬區(qū)分所有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 分,如公共樓梯、公共走廊等。這些共用部分不得設定專用 使用權。因為此等共用部分如設定專用使用權,將影響區(qū)分 所有權人的居住品質(zhì),甚至妨害區(qū)分所有權人的居住權,破 壞物權法的秩序。 一類則非區(qū)分所有權人生活上必不可 少的部分,對于這一部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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