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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2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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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函 xxxxxxx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本公司作為參加本次談判的供應商,鄭重承諾具備以下條件( 《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jīng)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七)其他:。 本公司對上述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 任。 供應商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姓名(簽字或印章) : 日期 :年月日

交強險條例二十二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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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為保險人設定了有條件地追償權, 即 當事故是在無證駕駛、 酒后駕駛、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盜搶期間發(fā) 生的,則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這里之 所以規(guī)定要向致害人主張追償權, 是因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嚴 重的先行過錯行為之下發(fā)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過失所引 發(fā)。如果此時保險人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償?shù)?話,則等于鼓勵制造交通事故, 也與交強險的公益性功能相沖突。 故交強險中設定有限的追償權自有其合理性。 但這種設定, 由于 表述的不嚴謹, 并未明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是否也存在墊付 和追償,事實上,由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往往產(chǎn)生駕駛人的交通 事故責任和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對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賠償責任。 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具體形式, 以被保險 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 但是,在具體條款設計 中卻將保險責任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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