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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5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 2014年 12月 31日國務院第 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 1月 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 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 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