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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不負責任的條款,即協(xié)議各方在條款當中達成一致的,目的是盡可能消除其事后的責任。目前社會經濟出現(xiàn)各種新情況,營銷存在風險,所以在協(xié)議中提前劃定責任范圍,能減小風險,確保企業(yè)正常的經營,使得各方利益相對均衡。如果沒有適當?shù)募s定,有地位的合同方會造成不公平的產生,為了逃避責任,不顧他方利益的重要性。比如商品房的預售,時常出現(xiàn)此類情況:商品房開發(fā)商擁有豐厚的資金并且掌握了一定的知識,從而會提出不利于購買方的一些條款,譬如取消過期交房責任、取消住房安全責任等各種隱性條款。那如何理解以上條款的作用?審判中又是怎么審查的?還有怎么限制此類條款?文章將就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并結合目前情況,對上面提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可以為審查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