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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1996年 4月 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 年 7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jù) 2009年 11月 27日浙江省 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浙 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 2013 年 12 月 1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關于修 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 >等八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第二次 修正 ) 頒布日期: 20131219 實施日期: 20131219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系統(tǒng)與測繪標準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地圖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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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測 繪 管 理 條 例 ?(1996年 4月 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 過 2005年 7月 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yè)為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 展服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yè)納 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 共享,促進測繪事業(yè)發(fā)展。 ????第四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 門 ),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