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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06年10月,福州王某與某裝飾裝修公司簽訂一份《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約定:裝飾裝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對王某新購買的房屋進行裝修:裝修材料應使用優(yōu)質乳膠漆、防滑磚、一級櫸木等,工期90日;同時,雙方還就各自的權利、義務等做了約定。但裝飾裝修公司無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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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師:您好!我公司(系生產牛奶制品的專業(yè)公司)與登科畜牧科研所(以下簡稱\"登科所\")簽訂了良種乳牛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我司向登科所購買良種乳牛合同金額共計100萬元,貨到30日內付款。合同同時約定,我司預付定金10萬元。如發(fā)生違約,定金不返還,同時承擔按照合同總額10%計算的違約金。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地點。合同簽訂后不久,登科所將良種乳牛送交我司的養(yǎng)牛場,為此支付運費人民幣1萬元。登科所要求我司支付該運費,被我司拒絕。不幸的是,我司在收到這批乳牛后的第八天,因突發(fā)洪水乳牛全部被沖走。我司因此無力及時支付貨款,所發(fā)生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