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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鄭州商品交易所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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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簡介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商所)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我 國首家期貨市場試點單位、目前全國四家期貨交易所之一,隸屬中 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垂直管理。 鄭商所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履行職能,依據(jù)《鄭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guī) 則》及其實施細則和辦法實行自律性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 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期貨合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及相 關(guān)服務,并對期貨交易進行一線監(jiān)管。 鄭商所實行會員制,會員大會是鄭商所的權(quán)力機構(gòu),由全體會 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gòu),下設監(jiān)察、交易、交割、 財務、調(diào)解、會員資格審查、技術(shù)等 7個專門委員會。截止 2009年 底,鄭商所共有會員 215家,分布在全國 27個省(市)、自治區(qū),其 中期貨公司會員 173家,占會員總數(shù)的 80%;非期貨公司會員 42家, 占會員總數(shù)的 20%。 鄭商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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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 (2009年 3月 28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yè) 務的正常進行,規(guī)范期貨交割行為,根據(jù)《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 , 制定本細則。 交易所交割業(yè)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商品 交割倉庫(以下簡稱交割倉庫)及指定質(zhì)檢機構(gòu)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條 期貨交割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按照交易所的規(guī)則和程 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標的物所有權(quán)的轉(zhuǎn)移, 了結(jié)到期未平倉 合約的過程。 期貨交割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條 客戶的期貨交割須由會員辦理, 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 所進行,交割結(jié)果由客戶承擔。 第四條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客戶不得交割; 持倉量為非交割單位整數(shù)倍的相應持倉不得交割。 進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戶應當將交割月份的相應持倉予以 平倉。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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