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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償還到期貸款原因自愿將其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及其土地使用權(居住房屋一處,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附屬場地_____平方米及附屬圍墻、水、電等設施,上述內容以下簡稱“本房屋”)以人民幣____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 __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甲方承諾,本人出售上述房產事宜已告知所有相關共有人、承租人、同住人及其他權利人,其已全部知道并完全同意本人出售本房屋。如本房屋的任何相關權利人對該房產交易提出異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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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 ”制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運用 楊培銀 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發(fā)展,商品房的開發(fā)建設也迅猛發(fā)展起來,商品房價格逐日攀高,遠遠超過 我國經濟的發(fā)展速度,超過居民收入增長水平。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于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為了穩(wěn)定房價,抑制房價過快增長、抑制不合理的 住房需求,國務院及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控措施,從金融信貸、財稅政策和放權地方政府限制 購房套數(shù)幾方面打擊投機性購房,意圖引導合理的住房理念和投資理念,從而降低房價。每一次調控措施 的出臺,都被房地產業(yè)界及相關人員稱之為 “房地產新政 ”。隨著上述 “新政”的出臺,大量已經生效的《商 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或履行后對一方造成明顯不公平,產生眾多的爭議和糾紛。 針對上述糾紛如何解決,專家學者、司法審判人員和法律從業(yè)者紛紛提出了 “情勢變更 ”這一制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