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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75號 《江蘇省消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 議于 2010年 11月 19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 11月 19日 江蘇省消防條例 (1995年 8月 1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 1999年 6月 18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 改〈江蘇省消防條例〉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 2002年 6月 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 根據(jù) 2003年 4月 2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關于修改〈江蘇省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0 年 11月 19日江蘇省第 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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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條例》 云南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31 號) 《云南省消防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 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云南省消防條例》公布,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 9月 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 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防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 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和其他組織、 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 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 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 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