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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花瓶柱欄桿施工合同 發(fā)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合同訂立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合同訂立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合同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 _ 甲方 : 乙方 : 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責任關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 ,并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 ,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xié)商一致 ,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水泥花瓶柱欄桿 2、工程地點 :宜昌市開發(fā)區(qū)發(fā)展大道與漢宜高速交匯處。 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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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欄桿尺寸規(guī)格設計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 6.6.3 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 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 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載規(guī)范規(guī)定的水平荷載; 2 ) 臨空高度在 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 1.05m,臨空高度在 24m及 24m 以上 (包括中高層住宅 )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 1.10m; 3 )欄桿離樓面或屋面 0.10m高度內不宜留 空; 4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桿必須采用防 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 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 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 0.11m; 5 )文化娛樂建筑、商業(yè)服務建筑、體育建筑、園林景觀建筑等允許少年兒童進 入活動的場所,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也不應大于 0.11m。 關 于防護高度的明確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