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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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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在工程建設的日常活動中, 我們會經常遇到工程進入施工或結算程序后發(fā)現施工合同與招標 文件不一致的情況, 到底是按合同協(xié)議執(zhí)行還是按照招標文件執(zhí)行, 各方說法并不一致, 但 真正的結論只有一個。 我的認識是:按照招標文件執(zhí)行。 原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 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中標人的投標應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 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 外?!钡谒氖鶙l規(guī)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照招 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

關于招投標文件與施工合同中不一致情況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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