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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 關鍵詞:非法轉包,解除合同,最高院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號】(2006)民一終 42號 【審理日期】 2008.04.17 【案件分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全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新疆新世紀成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青島建設集團公司。 原審被告: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分行。 原審被告: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的事實 2000年 8月 28日,成功公司與青建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 充條款》,約定成功公司為成功廣場綜合樓工程的建設方,青建集團為施工方, 建設成功廣場綜合樓。合同約定工程暫估價款為 5800萬元,并約定了雙方的權 利和義務。 2001年 4月 24日,青島建行向新疆成功科貿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包 保函》,該函中青島建行明確表示愿為青建集團履約提供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