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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償標準 二○○七年五月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償標準》 編制說明 一、為了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經濟 建設的發(fā)展,進一步完善征地財物補償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 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以《上海 市建筑和裝飾工程預算定額( 2000)》、《工程苗木材料預算調整價格 (2005)》等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對試行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 償標準(試行)》(滬房地資[ 2005]203號)進行修訂,遵循市場經濟 的規(guī)律,本著統(tǒng)一性、適應性、通用性、簡明性的原則,編制《上海市 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償標準》(以下簡稱《財物補償標準》)。 二、《財物補償標準》適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農村非居住房屋及附 屬設施、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農村橋梁、苗木及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