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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12.29
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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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償標準 二○○七年五月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償標準》 編制說明 一、為了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上海城市經濟 建設的發(fā)展,進一步完善征地財物補償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 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以《上海 市建筑和裝飾工程預算定額( 2000)》、《工程苗木材料預算調整價格 (2005)》等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對試行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 償標準(試行)》(滬房地資[ 2005]203號)進行修訂,遵循市場經濟 的規(guī)律,本著統(tǒng)一性、適應性、通用性、簡明性的原則,編制《上海市 征收集體土地財物補償標準》(以下簡稱《財物補償標準》)。 二、《財物補償標準》適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農村非居住房屋及附 屬設施、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農村橋梁、苗木及花卉、

淺析集體土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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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xiāng)(鎮(zhèn))、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qū)),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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