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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guī)定》 (農計發(fā)【2004】1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yè)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 確保工程質量, 提高投資效益, 保護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農業(yè)部管理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 施工、監(jiān)理招標, 儀 器、設備、材料招標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其他招標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 有明確的招標范圍、 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并在項目立項審批時經農業(yè)部批 準。 (二)自行招標的應組建招標辦事機構, 委托招標的應選擇由代理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 (三)編寫招標文件。 (四)發(fā)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進行資格審查,發(fā)放或出售招標文件,組織投標人 現場踏勘。 (五)接受投標文件。 (六)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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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發(fā)布)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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