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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曦 亮 高 秀 蘭 為 深 化 農 村 改 革 服 務 做 好 農 村 水 利 檔 案 工 作 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 《中共中央關于農業(yè)和農村工作 的決定》強調 :“鼓勵農村集體、農 戶以多種形式建設和經營小型水 利設施。”“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土 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的政策”。 隨著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在 全省各地的貫徹落實 ,農民在自 己的承包地上以股份合作制的形 式修建水利工程的多了 ,承包“四 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治理 的多了 ,合伙經營管理水利工程 的多了。但是如何給農民“定心 丸”,如何減少農民之間不必要的 糾紛 ,如何維護農民、集體和國家 的利益 ,如何使農民經營承包建 設水利工程的權利依法得到保 護 ,是我們在水利工作中經常思 考的一個問題。恰恰此時 ,省委 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了省 檔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農 業(yè)和農村檔案工作的意見》的通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