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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產(chǎn)權(quán)人: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產(chǎn)權(quán)人。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 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他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 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chǔ)上, 甲方自愿將一套拆遷安置房出讓給乙方, 就有關(guān)購買事項甲、乙雙方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所分配的安置房屋尚未建造完成, 也未辦理選房事宜。 甲方 樓層為 1 層和 4 層,現(xiàn)決定將自己手中的 2 層出售給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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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難分配 祖孫 九人對簿公堂 本網(wǎng)訊(童寧) 2013 年 2月 6日江西省銅鼓縣人民 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分家析 產(chǎn)、繼承糾紛案, 法院一 審判決拆遷安置房中一套 安置房歸龔金香等八原告 所有,另一套拆遷安置房 歸被告所有, 并由龔金香 等八原告支付 34998元的 房屋差額款給被告胡強 華。此案已履行完畢。 2012 年 8月 2日 原告龔金香 因其夫胡文強原單位分有 的一套公房被拆 遷,補償 所得兩套安置房被兒子胡 強華所占有,龔金香及其 他子女起訴來法院要求分 家析產(chǎn)、繼承遺產(chǎn), 原告 的利益共同共有、不要求 分割,把被告的利益分出 去。 審理查明,胡文強、 龔金香夫婦生有二子四 女,龔金香之夫胡文仲于 1998年在單位購買住房一 套,所有權(quán)人為胡文仲, 共有人為龔金香、胡強華。 房屋由胡強華出錢裝 修,由胡文仲、龔金香夫 婦及胡強華夫婦共同居 住。 2004年胡建華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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