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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勞 動 合 同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 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 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 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 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yīng)當(dāng)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 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 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三 )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