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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掛車設(shè)計 燈具安裝要求(一) 1.總體要求 1.1 所有光信號裝置包括安裝在車側(cè)的, 安裝時其基準軸線平行于車 輛在道路上的停放面。 對于側(cè)回復反射器和側(cè)標志燈, 其基準軸線垂 直于車輛縱向?qū)ΨQ平面, 而所有其它光信號裝置的基準軸線則與之平 行。 1.2 成對配置的燈具相對于縱向?qū)ΨQ平面 ,對稱地安裝在車輛上。 1.3 同種燈具滿足相同的色度要求,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1.4 對于車輛的所有燈具, 從車前觀察不到紅光, 從車后觀察不到白 光(倒車燈除外 ),車輛內(nèi)部燈除外。 1.5 電路連接保證前位燈、 后位燈、示廓燈(若安裝)、側(cè)標志燈(若 安裝)和牌照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guān)閉。 1.6 電路連接應(yīng)保證前位燈、 后位燈、示廓燈 (若安裝 )、側(cè)標志燈 (若 安裝 )和牌照燈打開時 ,遠光燈、近光燈和前霧燈才能打開。 但當遠光 燈和近光燈發(fā)警告信號時 ,則上述情況不適用。 1.7除回復反射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