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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重 發(fā) 由第 95號令重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40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以下簡稱開 發(fā)經營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 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 理; 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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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 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 公攤規(guī)則》 第一條依據邦野有關技巧尺度劃定《商品房銷售 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公 攤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商品房的銷售和產權登記。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以 建筑面積為面積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應按國度現行《建 筑面積計算 規(guī)則》入走 計算。 第四條商品房整棟銷售,商品房的銷售 面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 建筑面積 (地 下室作為我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 建筑面積中扣除 )。 第五條商品房按 "套"或 "單元 "銷售,商品房的銷售 面積便為購房者所購購的 套內或單元內 建筑面積 (以下簡稱套內 建筑面積 ),與應分攤的公用 建筑面積 之 和。商品房銷售 面積=套內建筑面積 +分攤的公 建筑面積。 第六條套內 建筑面積由以下三局部組成。 1、套 (單元 )內的使用 面積; 2、套內墻體 面積; 3、陽臺建筑面積。 第七條套內 建筑面積各部分的計算本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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