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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1.05
無錫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建設規(guī)費錫政發(fā)〔2002〕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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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 府 關 于 明 確 市 區(qū) 城 市 建 設 征 地 房 屋 拆 遷 安 置 房 建 設 規(guī) 費 收 取 若 干 規(guī) 定 的 通 知 錫政發(fā)〔 2002〕273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事關我市城市化戰(zhàn)略的順利推進, 事關現(xiàn)代化城市 建設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實施, 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 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為切實加強和規(guī)范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 確保錫政發(fā)〔2001〕73號、錫政辦發(fā)〔2001〕178號文和錫政辦發(fā)〔2002〕 95 號文等文件的貫徹落實,現(xiàn)對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建設中的規(guī)費 收取問題明確如下規(guī)定: 一、凡經市建設局審核、 市計委立項的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建設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審定的面積繳納征地房屋拆遷安置房建設規(guī)費, 二、無錫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根據市建設局審核、 計委立項的征 地房屋拆遷安置房面積和規(guī)費收取標準, 統(tǒng)一辦理

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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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 為城市房 屋拆 遷當事人提供可選擇的拆遷安置補償方式, 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 因實施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 屬物 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安置補償, 是指在拆遷房屋中, 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按規(guī)定標 準折 算成貨幣款,支付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條 經政府批準, 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 建設工程項目性質未定的房屋拆遷, 應當 按本 辦法實行貨幣安置補償。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貨幣安置補償方案安置被拆遷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采用貨幣安置補償形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對貨幣安置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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