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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設施和電氣防火檢測機構基本條件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檢測機構的管 理,提高機構建設水平,根據(jù)《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zhì)認定 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特制定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檢測機構資 質(zhì)認定基本條件: 一、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檢測機構設置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 務登記證書,有銀行出具的注冊資金額度證明文件; (二)具有辦公場所自有房屋產(chǎn)權證明原件,不是自有 產(chǎn)權的應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協(xié)議”,協(xié)議租賃期限應在三年以 上,并提供租賃資金轉付證明。辦公場所不得設置在居民住 宅樓(房)之內(nèi),辦公面積不得少于 120 ㎡。 (三)辦公場所應配置辦公所需的必要設施(電話、傳 真、復印機及計算機設備等) ; (四)檢測機構人員不得少于 10 人,取得檢測人員資 格證書的不得少于 6 人。檢測機構應提供所有工作人員簽訂 的勞動關系證明,并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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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設施 檢 測 方 案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方案 1 范圍 本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 防火分隔、滅火救援行動等設施的總稱。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建筑消防設施安裝質(zhì)量的檢驗要求及方法、 檢驗類別和判定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消防設施安裝質(zhì)量的檢驗評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產(chǎn)和貯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消防 設施的質(zhì)量檢驗評定。 本標準同樣適用委托檢驗和定期檢驗。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 然而,鼓勵 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715— 2005 點型感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