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法定檢驗(legal survey of ship)是指由船旗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組織或驗船師按照船旗國政府法令對船舶進行的技術監(jiān)督檢驗。在我國,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和中國船級社。各國進行船舶法定檢驗除執(zhí)行本國有關法規(guī)外,還要執(zhí)行國際上的統(tǒng)一規(guī)定。檢驗的內容主要有:
(一)根據(jù)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guī)定,對載重線的檢驗;
(二)根據(jù)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guī)定,對船舶安全構造、安全設備、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設備和散裝貨物穩(wěn)性的檢驗;
(三)根據(jù)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公約規(guī)定,對船舶號燈、號型、聲響和燈光信號的檢驗;
(四)根據(jù)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規(guī)定,對防污染結構與設備的檢驗;
(五)根據(jù)船舶裝卸作業(yè)中防止工人工傷事故公約規(guī)定,對船舶起貨設備的檢驗;
(六)根據(jù)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船舶執(zhí)行噸位丈量。
船舶經過上述檢驗后簽發(fā)的證書有:國際載重線證書、國際船舶載重線免除證書、客船安全證書、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設備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報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免除證書(對救生設備、無線電報和無線電話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簽發(fā)此項證書)、核能客船和貨船安全證書、散裝谷物穩(wěn)性批準書、近海移動式鉆井平臺構造和設備安全證書、噸位證書等。
廣義上的法定檢驗,還包括針對出入境船舶,商檢機構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規(guī)定的進出口商品或有關的檢驗檢疫項目實施強制性的檢驗或檢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guī)定,法定檢驗只能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實施法定檢驗的范圍是指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簡稱“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或者檢驗項目?!澳夸洝庇蓢疑虣z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公布實施。法定檢驗的內容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各項的組合。
對營運中的國際遠洋船舶,SOLAS(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的法定檢驗主要有:初次檢驗、年度檢驗、中間檢驗、定期檢驗、換證檢驗、船底外部檢驗和附加檢驗等。這些法定檢驗均有船旗國主管機關或被船旗國政府授權的檢驗機構,按照船旗國的法規(guī)要求和檢驗項目的控制,開展相關船舶的法定檢驗。如:中國政府授權中國船級社對懸掛中國旗的船舶開展法定檢驗,中國船級社的檢驗人員按照本社的技術支持文件的相關要求來開展法定檢驗工作,檢驗完成以后,通過SSMIS(中國國際遠洋船舶發(fā)證以及管理)系統(tǒng)完成“證書和檢驗報告”的簽發(fā)。
眾所周知,國際遠洋船舶需要滿足IMO的許多公約的要求,如SOLAS公約、MARPOL(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LL(載重線)公約等。在公約中提出了檢驗和檢查要求,船旗國或授權的檢驗機構按照公約的條款要求來開展法定檢驗工作。如:“SOLAS公約-第I章-第7條-客船的檢驗”第(b)(Ⅰ) 初次檢驗應包括船舶結構、機器及設備,并包括船底外部以及鍋爐內外部在內的全面檢查。該檢驗應確保船舶的布置、材料、結構尺寸、鍋爐和其他受壓容器及其附件、主輔機、電氣設備、無線電裝置(包括救生設備中使用的無線電裝置)、防火、消防安全系統(tǒng)和設備、救生設備和裝置、船載導航設備、航海出版物、引航員登船設施和其他設備,完全符合本公約規(guī)則以及主管機關為此而頒布的對從事預定用途船舶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規(guī)則的各項要求。該檢驗還應確保船舶所有部分及其設備的制造工藝在所有方面均屬合格,并確保船舶已按本公約規(guī)則和現(xiàn)行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規(guī)定備有號燈、號型以及發(fā)出聲響信號和遇險信號的設備。
從公約的條款來看,對檢驗工作只是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針對國際遠洋船舶證書有效期不相同的客觀情況,IMO(國際海事組織)于1988年11月份在倫敦召開“國際檢驗和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大會”,并于1988年11月11日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和《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特別將檢驗和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分別納入《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及《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
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MEPC)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39(29)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的修正案,將MARPOL 73/78附則I和附則II引入檢驗與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
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MEPC)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40(29)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簡稱“IBC規(guī)則”)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員會(MSC)于1990年5月24日以MSC.16(58)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簡稱“國際散化船規(guī)則”)修正案,入檢驗與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
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MEPC)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41(29)決議通過了《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簡稱“BCH規(guī)則”)修正案,引入檢驗與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
海上安全委員會(MSC)于1990年5月24日以MSC.17(58)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簡稱“國際氣體運輸船規(guī)則”)修正案,引入檢驗與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
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MEPC)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2 (53)決議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附則VI和《NOx技術規(guī)則》的修正案,將MARPOL 73/78附則VI引入檢驗與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
做兩個相同名稱的構件,另一個加后綴區(qū)別,分別套做法。按部位畫上就行。
1是小廳,2是過道走廊,3是樓梯。4是走廊。
剩下的拉筋在其他箍筋里輸入就好了,不需要去畫異形柱。
1.強制性?!洞瑱z條例》明確了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必須向船檢機構申請相關檢驗;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y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yè);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沒收。
2.權威性。《船檢條例》規(guī)定,國家海事局是實施各項檢驗的主管機構。國家海事局2003年頒布的《船舶檢驗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地方船舶檢驗機構,經中國海事局授權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檢驗業(yè)務。
3.專業(yè)性。從事船舶檢驗的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海事局頒發(fā)的《驗船人員適任證書》,要求從業(yè)人員是本專業(yè)大學本科以上文化水平。《船檢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海事局提出再復驗。
4.合法性。一是執(zhí)行法定檢驗的主體必須合法;二是適用范圍要合法,比如船舶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權限等;三是船舶檢驗程序要合法;四是驗船人員資質要合法;五是檢驗的結論必須合法。
5.組織性。船舶檢驗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只能以行政機關或組織的名義作出許可。所以船舶檢驗人員并不具備獨立性,而其從事船舶法定檢驗是一種組織行為。
6.物化性。船舶經檢驗合格后,船檢機構應按照規(guī)定簽發(fā)檢驗證書,同時還有檢驗記錄、檢驗報告、檢驗證明等,并妥善保存好船檢檔案。一旦產生法律后果,證書類就成為書證,圖紙類就成物證。
7.被動性。船舶法定檢驗是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的,從法定檢驗的程序還是從行為本身來看都具有被動性。
8.靈活性。在船舶法定檢驗過程中,絕不能因技術規(guī)范、規(guī)則設有相應規(guī)定或標準,就阻礙新工藝、新技術的推廣和使用。近年技術規(guī)則、規(guī)范的不斷修訂、補充和完善就是一個說明。
1.其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船舶檢驗機構是為數(shù)不多的未單設但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檢驗機構之一。法定檢驗是一種監(jiān)督性質的檢驗,其結果一旦被采信,將承擔法律責任。
2.船舶檢驗機構沒有行政處罰權。船檢不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洞瑱z條例》中規(guī)定的涂改、偽造檢驗證書,擅自更船舶載重線或者以欺騙行為獲取檢驗證書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由海事機構負責實施。即使是在對船舶修造的管理上,也應由海事機構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確保船舶質量是航行安全的必要條件,而絕不是充分條件;船檢承擔的僅僅是檢驗時刻技術狀況的責任,不對此后由于不正確使用所發(fā)生的問題負責,但是由于工作疏漏、失職等留下的隱患,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國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檢驗機構及驗船人員工作過錯追究辦法》、《行政許可法》、《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具體明確了船檢機構相應的行政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指經濟賠償責任,如因為檢驗不到位,造成船舶無法使用或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又簽發(fā)了合格的檢驗證書,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船檢機構就有可能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驗船人員由于工作疏漏、失職甚至瀆職,如造成船舶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如異地檢驗、越權檢驗、濫發(fā)證書等,就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由于漏檢了必檢項目等,又簽發(fā)了檢驗證書,且這種行為與造成的法律后果有必然關聯(lián),就有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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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量檢驗的定義 1 檢驗就是通過觀察和判斷, 適當時結合測量、 試驗所進行的符合性評價。 對產品而言, 是指根據(jù)產品標準或檢驗規(guī)程對原材料、 中間產品、成品進行觀察, 適當時進行測量或試驗, 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規(guī)定值作比較, 判定出各個物品或成批產品合格與不合格的技術性檢 查活動。 2 質量檢驗就是對產品的一個或多個質量特性進行觀察、測量、試驗,并將結果和規(guī)定 的質量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質量特性合格情況的技術性檢查活動。 二質量檢驗的基本要點 1 一種產品為滿足顧客要求或預期的使用要求和政府法律、 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都要對 其技術性能、 安全性能、 互換性能及對環(huán)境和人身安全、 健康影響的程度等多方面的要求做 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組成對產品相應質量特性的要求。不同的產品會有不同的質量特性要求, 同一產品的用途不同,其質量特性要求也會有所不同。 2 對產品的質量特性要求一般都轉化為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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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檢驗的定義和理解 版本:A/O 擬制 /日期: 審核 /日期 批準 /日期 于子富編制 實施 質量檢驗的定義和理解 目錄: 檢驗的定義和理解 一、檢驗的定義 二、檢驗的四要素 三、質量檢驗的五個基本任務 四、質量檢驗所具備的條件 五、檢驗的預防作用 六、檢驗的改進作用 七、質量的檢驗方式 八、質量檢驗的基本類型 九、產品質量缺陷嚴重性分級 十、檢驗指導書 十一、三檢制 十二、不合格品的管理 十三、檢驗的質量職能 檢驗的定義和理解: 一、檢驗的定義 : 對產品實物的一種檢驗,如: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技術要求及規(guī)格進行 比較 ,以確定每項特性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 . 二、檢驗的四要素: 1.度量 :采用試驗、測量、化驗、分析與感官檢查等方法 ,測定產品的質量特性 . 2.比較 :將測定結果同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比較 . 3.判斷 :根據(jù)比較結果 ,對檢驗項目或產品作
載重線證書是船舶法定證書之一,為了獲得該證書,需要按照審圖目錄進行設計。首先根據(jù)船舶航區(qū)及船型,選擇適用的法規(guī)。在其中對需要檢驗的圖紙資料予以規(guī)定。
根據(jù)《國內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1),簽發(fā)船舶載重線證書的送審圖紙目錄為:
(1)干舷計算書;
(2)載重線標志圖;
(3)風雨密門窗布置圖;
(4)舷門布置及結構圖;
(5)首尾門布置圖;
(6)通風筒布置圖(自然通風、機械通風、空調);
(7)欄桿、扶手、安全通道與安全繩布置圖;
(8)步橋布置圖(A型船);
(9)小艙蓋布置圖;
(10)貨艙艙口圍板結構圖;
(11)貨艙蓋板布置與結構圖(包括強度計算);
(12)機艙棚結構圖;
(13)空氣管布置圖;
(14)泄水孔、進水孔和排水孔布置圖;
(15)排水舷口布置圖;
(16)木材裝載布置圖;
(17)浮力儲備計算書(動力支承船);
(18)船舶強度計算書(含總縱強度計算、結果吃水)(備查);
(19)船舶完整穩(wěn)性計算書(備查);
(20)船舶破損穩(wěn)性計算書(備查);
(21)總布置圖(備查);
(22)型線圖(備查);
(23)基本結構圖(備查);
(24)橫剖面圖(備查);
(25)靜水力曲線或數(shù)據(jù)(備查)。
1.列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wèi)生檢驗;
3.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4.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5.對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6.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1)《目錄》的內容
《目錄》內的商品共涉及H.S.編碼20類,編碼4 815個?!赌夸洝分猩唐返摹昂jP監(jiān)管條件”為“A”,表示須實施進境檢驗檢疫,共3883個;“海關監(jiān)管條件”為“B”,表示須實施出境檢驗檢疫,共4 260個;“海關監(jiān)管條件”為“D”,表示海關與檢驗檢疫聯(lián)合監(jiān)管,共3個。
(2)《目錄》內“檢驗檢疫類別”字母的含義
“M”表示進口商品檢驗共1441個;
“N”表示出口商品檢驗共1912個;
“P”表示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共1955個;
“Q”表示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共1945個;
“R”表示進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共1385個;
“S”表示出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共1147個;
“L”表示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共329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