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 | 出版社 | 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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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 2001年1月1日 | 定????價 | 120.0 |
裝????幀 | 平裝 | ISBN | 9787112031269 |
《高層公共建筑空調設計實例》由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或高度超過28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辦公建筑、商業(yè)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wèi)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筑。公共建筑包含辦公建筑(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室等),...
10層及10層以上或高度超過28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辦公建筑、商業(yè)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wèi)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筑。一類公共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以上部分,任...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或高度超過28m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辦公建筑、商業(yè)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wèi)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筑。公共建筑包含辦公建筑(包括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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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高層公共建筑空調系統(tǒng)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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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高層公共建筑中的噴淋系統(tǒng)是撲滅建筑內初期火災的重要措施。本文首先概要介紹了高層建筑中消防系統(tǒng)的組成及動作原理,然后分析了作者主持設計的一項山東省魯西南地區(qū)某縣城的地標性高層公共建筑噴淋系統(tǒng)中出現(xiàn)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案,并對消防設計優(yōu)化進行了探討。
內容簡介
本書列舉了暖通空調設計實例,并從暖通空調設計的基本要求與方法入手,對建筑的采暖、通風、空調設計進行了全方位指導,包括建筑概況和暖通空調設計要求,暖通空調設計管道布置與敷設方法,暖通空調設計制圖,采暖設計實例,工業(yè)建筑通風設計實例,民用建筑通風與防煙、排煙設計實例,空調設計實例,暖通空調設計綜合實例,暖通空調工程質量標準。 本書圖文并茂,內容翔實,理論與實際結合緊密,對暖通空調設計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利于全面提高設計人員的專業(yè)水平。 本書可作為暖通空調工程和環(huán)境保護領域的研究、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管理等人員的參考資料。2100433B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凡高度在24米以上并具有公共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物 (以下簡稱高層公共建筑),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高層公共建筑單位必須組織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建立和落實消防責任制度,積極履行消防義務。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依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單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及時表彰獎勵消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不履行消防義務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處分。
對在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顯著的,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未建立建筑防火技術檔案,應限期建立,逾期不建立的,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高層公共建筑防火功能并造成重大火災隱患;
(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三)擅自改動或者關閉消防設備設施;
(四)違反規(guī)定對建筑物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改造,造成重大火災隱患;
(五)違章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六)高層公共建設單位對本單位火災報警不及時、不準確,影響及時滅火;
(七)其他拖延整改火災隱患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規(guī)定造成火災的,對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上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四川省群眾義務消防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本規(guī)定作出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并執(zhí)行《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工作人員在高層公共建筑消防監(jiān)督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