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有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房屋建筑結構相連的建筑物(以下簡稱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灿媒ㄖ诘氐泥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共用建筑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
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居民住宅區(qū)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有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管理單位管理的居民住宅樓,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其居民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導。
第六條
共用建筑作為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寫字樓、商場、集貿市場等經營使用(以下簡稱經營性共用建筑)的,應當建立有產權人和使用人參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腊踩芾斫M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和防火巡查,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三)統(tǒng)一管理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建筑物防火間距不被占用。(四)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消防演練。(六)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事項?!〗洜I性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經營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的組建加強指導。對自行組建有困難的,應當負責其組織建立工作。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共用建筑的消防安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共用建筑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消防規(guī)定,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有關管理單位的工作。
第十條 共用建筑安裝的消防設施,設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應當統(tǒng)一管理?!∪魏稳瞬坏脫p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擅自改動消防設施局部的安裝位置,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
第十一條
對共用建筑進行擴建、改建、內部裝修,需要改變建筑消防設計的,應當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十二條
共用建筑室外安裝的廣告牌等不得影響房間的采光、排風、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并應當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制作。
第十三條
經營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產權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其使用部分用途的,應當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十四條
經營性共用建筑內設有住宿部分的,建筑物內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住宿部分應當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qū)和疏散通道。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在經營性共用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報經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同意;施工時應當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與其他區(qū)域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內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安排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區(qū)及其他區(qū)域的消防安全?!〗洜I性共用建筑內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用明火施工。
第十六條
經營性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維修費用由各產權人按照其所有的產權建筑面積占共用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嵭谐邪⒆赓U或者委托經營的,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消防設施檢驗、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發(fā)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人員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共用建筑,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并撤銷同意其使用或者開業(yè)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適應機構改革新形勢,維護法制統(tǒng)一,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對9部省政府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8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119號公布):
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共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共用建筑,經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將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的“公安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對共用建筑進行擴建、改建、內部裝修,需要改變建筑消防設計的,應當報經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驗收?!?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營性共用建筑投入使用后,產權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改變其使用部分用途的,按照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驗收?!?
8.1.1.1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 ?.1.1.2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周組織一次防火檢查。 8.1.1.3 班組每天巡查不少于兩次。班組交班前,班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共...
由于高層樓宇的一些建筑材料耐火極限低,且高層樓宇用火、電、氣等網絡集中,樓體 高易招雷擊等火災因素多,發(fā)生火災的可能性、危險性大。一旦出現火情,由于樓宇高、人員多,火勢蔓延快,火情撲救和人員疏散困難,...
1) 使用家電時應有完整可靠的電源線插頭。對金屬外殼的家用電器都要采用接地保護。 2) 不能在地線上和零線上裝設開關和保險絲。禁止將接地線接到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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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5號 《河南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 2013年 8 月 15日省政府 第 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年 10月 15日起施行。 省長 謝伏瞻 2013年 9月 5日 河南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 ,保護人 身、財產安全 ,維護公共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河南省消防 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 ,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層建筑 ,是指 10 層以上的居住建筑 (包括首層設臵商業(yè)服 務網點的住宅 )和建筑高度超過 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層工業(yè)建筑和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 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 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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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健峰材料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 版本 /次: 文件名稱 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頁 碼: 編制單位 管理中心 制訂 (修訂 )日期 2005-11-29 1. 目的 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有效消除火災隱患,特制定本辦法。 2. 范圍 公司內有關火災預防、防火管理與火災搶救事宜,除依國家相關法令及公司 相關安全規(guī)定外,悉遵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3. 權責 3.1. 管理中心: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起草工作。 3.2. 總經理:負責本辦法制定、修改、廢止的核準 3.3. 各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落實。 3.4. 行政部:負責本辦法的宣傳、培訓、指導、檢查與監(jiān)督。 3.5. 機電部:負責消防安全的執(zhí)行。 4. 執(zhí)行細則 4.1. 消防工作方針 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方針,就是指誰主管負責哪項或哪個區(qū)域 的工作,誰就必須對所管轄的工作或區(qū)域負消防安全責任。具體以班、組 的區(qū)域為單位,各車間
近日省政府審議通過《河南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河南省高層建筑數量急劇增加,加強對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顯得尤其重要。但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仍存在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管理組織不健全,違法違規(guī)經營和員工教育培訓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針對出現的問題,河南省消防總隊提請省政府將《河南省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列入2013年立法計劃并配合省政府法制辦認真起草立法草案,深入開展調研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確保了立法的針對性、科學性。
《河南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緊密結合河南實際,針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依據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責和具體措施。
《辦法》明確界定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作出詳細的規(guī)定。要求將高層建筑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監(jiān)控對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日常監(jiān)控,并定期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免費培訓。
《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管理單位的職責?!掇k法》依據《消防法》規(guī)定,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細化規(guī)定并對沒有實行物業(yè)管理的高層建筑,由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個別高層建筑既沒有實行物業(yè)管理,也沒有具體管理單位的,《辦法》規(guī)定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指導建設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著重加強對高層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管理。針對高層建筑容納人員多,疏散困難,一旦發(fā)生火災,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特點,《辦法》對在高層建筑內設置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或者老年公寓的條件、要求等進行了明確,并規(guī)定高層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賓館客房,醫(yī)院高層病房樓等應配備移動照明裝置、防煙面罩等輔助逃生器材,要求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必須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的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等。
《辦法》對高層建筑外墻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guī)定落實專人值班、未按照規(guī)定對消防設施進行年度全面檢測的等十類消防違法行為設定了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罰則。
內江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qū)內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統(tǒng)一領導,公安機關對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應依法負責本轄區(qū)建筑的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并開展宣傳教育。
第四條 住建、房管、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質監(jiān)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義務
第五條 縣(區(qū))人民政府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落實建筑消防工作責任,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工作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或者責成所屬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多產權、多使用人且無統(tǒng)一物業(yè)管理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等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組織有關部門針對建筑火災特點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五)為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裝備保障;
(六)組織開展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建筑消防工作中除應當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項外,還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參與建筑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建筑業(yè)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第六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建筑業(yè)主或者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三)組織開展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四)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檢查和巡查以及消防安全的宣傳培訓;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建筑火災撲救的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開展火災撲救技術、戰(zhàn)術研究;
(二)負責建筑滅火撲救預案的制訂和實施,組織、指導單位和個人開展建筑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方案的制訂和演練;
(三)依法實施建筑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并及時向各職能部門通報審核、驗收、備案抽查情況;
(四)開展建筑消防監(jiān)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督促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建筑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
(六)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將涉及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納入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建筑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作為對物業(yè)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能力進行評估,督促建設單位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指導建筑業(yè)主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超過保修期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條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檢查供水單位和企業(yè)按照消防要求,建設、維護市政消防供水設施。
城市供水單位和企業(yè)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設置市政消火栓,并負責日常維護。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管理范圍內占用消防車通道及消防撲救場地設置停車場等行為做好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宣傳、廣電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相關單位開展相關消防安全宣傳工作。
報社、電臺、電視臺應當定期對防火滅火和自救逃生技能等消防常識進行宣傳,對建筑消防設施火災隱患進行曝光和公告,并將其納入公益性宣傳內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文化、教育、衛(wèi)生、旅游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行業(yè)內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筑消防設施,落實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行政執(zhí)法聯動機制,互相通報涉及建筑消防安全的執(zhí)法信息。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移送的違法銷售消防產品案件進行查處。
質監(jiān)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移送的違法生產消防產品案件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yè)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建筑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時,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由雙方共同負責。
第十七條 建筑業(yè)主是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約;
(二)及時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按規(guī)定承擔整改所需資金;
(三)委托建筑管理人對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的公共消防安全實施統(tǒng)一管理;
(四)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yè)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yè)主共同負責。
第十八條 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建筑業(yè)主與使用人對消防安全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九條 建筑業(yè)主委托給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統(tǒng)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制訂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并開展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演練;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勸阻、制止業(yè)主或者使用人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并及時報告轄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建筑消防檔案資料;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從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沒有物業(yè)管理的建筑,業(yè)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進行約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一條 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和公眾聚集場所從業(yè)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建筑消防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guī);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內開展下列消防宣傳工作:
(一)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二)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十五條 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廣告牌、雨篷等外墻設施不得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通暢。消防車道、消防撲救場地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撲救的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 建筑的建筑構件、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必須符合地方標準。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yè)主或者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管理規(guī)約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確因教學、科研、醫(yī)療等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建筑內用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期間動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行政區(qū)域內的高層建筑和設有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建筑逐棟制訂滅火救援預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的狀況;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
(四)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五)滅火救援戰(zhàn)術措施;
(六)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七)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的演練,熟悉建筑滅火救援的內外環(huán)境,并不斷完善預案。
第三十二條 建筑管理人應當對管理的建筑逐棟制訂并落實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內容是:
(一)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三)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
(四)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消防宣傳教育;
(六)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七)確定滅火行動、通信聯絡、疏散引導、防火救護等人員分工;
(八)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九)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三條 建筑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演練后及時修訂、完善方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應當指導和監(jiān)督預防火災、滅火撲救和應急疏散方案的制訂和落實。
第三十四條 建筑管理人應當開展防火巡查、檢查。
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單位或者人員密集場所應當組織每日防火巡查。
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場進行檢查。
建筑內的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三十五條 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投?;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六條 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建筑,業(yè)主、使用人和建筑管理人必須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檢查發(fā)現的影響建筑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并函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及時向社會公告,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四章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筑管理人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對故障或者損壞的消防設施應當及時維修。
因維護或檢修,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建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轄區(q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給水管道陳舊或者水量、水壓不足的,供水單位和建筑管理人應當在各自管理范圍內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滿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固定滅火系統(tǒng)、火災報警系統(tǒng)和機械防排煙系統(tǒng)等技術性能較高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yǎng),應當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yè)技術單位實施,并依法簽訂相關維修、保養(yǎng)合同。
第四十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單位實施,也可以由專業(yè)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并獲得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四十一條 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專人值班、專人負責制度,并遵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必須經消防專業(yè)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建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需要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聯入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
第四十三條 對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整改業(yè)主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或者維修共用消防設施的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保修期滿后,業(yè)主與使用人、建筑管理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約定且沒有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yè)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收支。
第四十四條 發(fā)生危及建筑消防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規(guī)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yè)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火災救援
第四十五條 建筑應當按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消防撲救場地。
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消防撲救場地上空,不得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第四十六條 建筑發(fā)生火災后,發(fā)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并盡可能告知火情和聯系方式。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四十七條 建筑發(fā)生火災時,建筑管理人必須立即開啟固定消防設施,組織人員疏散,開展初期火災撲救,協助公安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四十八條 公安消防隊在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出警,迅速、準確、安全地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九條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和滅火撲救預案的要求,有權調動公安、交通、供水、供電、通信、醫(yī)療救護等單位形成全方位救援。并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使用各種水源。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協助水源供給,滿足現場火災撲救用水需求。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無線通信指揮網絡,配備滿足火災撲救的通信設備,必要時依照滅火撲救預案以人工方式保持聯絡,確?;馂默F場通信通暢。
電信部門應當協調火災事故現場的應急通信保障,確保及時、準確地傳達火災事故現場信息和調度指揮命令。
建筑管理人應當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協助消防隊做好火場聯絡保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已有規(guī)定的,公安、規(guī)劃、建設、房地產、工商、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yè)主,是指建筑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建筑房屋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建筑管理人,是指建筑交付使用后,業(yè)主自行統(tǒng)一管理的組織、個人,或者接受業(yè)主委托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統(tǒng)一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層建筑,是指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yè)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層工業(yè)建筑和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qū)域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負責高層居住建筑的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消防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消防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在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并協調解決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檢查;
(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高層建筑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五)加強高層建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為本行政區(qū)域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配備舉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實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二)組織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等群眾性消防工作;
(四)督促、指導沒有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管理的高層建筑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實施高層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高層建筑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根據高層建筑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監(jiān)督檢查。將30層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監(jiān)控對象,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強日常監(jiān)控,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三)負責高層建筑火災撲救預案的制訂和實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高層建筑火災預防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訂與演練;
(四)建立高層建筑火災撲救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開展火災撲救技術戰(zhàn)術研究,組織公安消防隊開展專業(yè)技能訓練,承擔高層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高層建筑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定期對高層建筑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免費培訓;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依法審查高層建筑周邊的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的寬度、間距、轉彎半徑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高層建筑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作為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證高層建筑消防用水,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
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并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在高層建筑每層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引導圖;
(三)督促、指導業(yè)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四)利用廣播、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社區(qū)網絡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五)定期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六)制定火災預防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約,負責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服從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時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依照相關規(guī)定用火用電、使用燃氣,愛護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發(fā)現違章用火用電、使用燃氣或者損壞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的,及時舉報;
(四)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層建筑的外墻保溫材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使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使用可燃材料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標準。
第十六條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應當設置避難層(間)。建筑高度超過100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時,應當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十七條 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老年公寓不應設在高層建筑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筑內時,應當設在首層或者二、三層,并設置單獨出入口。
高層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的,應當設置在首層或者二、三層,并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必須設置在其他樓層時,還應當保證建筑面積、出口數量、防煙排煙設施、疏散指示標志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公寓、公共娛樂場所、賓館客房和醫(yī)院的高層病房樓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移動照明燈具、防煙面罩、逃生繩、緩降器等輔助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外墻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影響高層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高層建筑施工高度超過24米的,施工單位應當隨施工進度保證消防水源。
在建高層建筑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以及鍋爐房、廚房操作間、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jiān)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不得影響其他區(qū)域消防設施的使用,施工區(qū)域與其他區(qū)域之間應當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高層建筑使用功能,改動防火分區(qū)、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明顯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
高層建筑周邊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或者在高層建筑消防救援場地上空設置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y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明示使用、維護的方法和要求。
高層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或者警示標語,提示火災危險性,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不得占用避難層(間)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落實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掌握接警處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guī)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并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筑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煙區(qū)域,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在高層建筑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內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在高層建筑內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培訓制度,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新上崗的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九條 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應當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防火巡查;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條 高層建筑的共用消防設施發(fā)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高層建筑的共用消防設施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 火災救援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當高層建筑發(fā)生火災時,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統(tǒng)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掌握執(zhí)勤轄區(qū)內每棟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有針對性地制訂火災撲救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馂膿渚阮A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高層建筑的基本情況;
(二)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的狀況;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
(四)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五)火災撲救技術戰(zhàn)術措施;
(六)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七)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八)火災撲救注意事項。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發(fā)生火災后,發(fā)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火警后應當立即出警,迅速、準確、安全地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四條 高層建筑發(fā)生火災時,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做好有關火災撲救工作。
高層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賓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條 火災撲滅后,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在火災調查結束前,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火災現場,移動火災現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高層建筑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筑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fā)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高層建筑的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高層建筑外墻裝飾、裝修及廣告牌設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響高層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的;
(二)高層建筑施工高度超過24米時,施工單位沒有隨施工進度保證消防水源的;
(三)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安全防護網等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
(四)在建高層建筑內設置員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的;
(五)工程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影響消防安全的嚴重問題但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擅自改動高層建筑防火分區(qū)、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的;
(七)擅自改變避難層(間)的使用性質的;
(八)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guī)定落實專人值班制度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對消防設施進行年度全面檢測的;
(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時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