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中心處理質疑不得向質疑人和被質疑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質疑發(fā)生的鑒定或檢測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
第二十五條
中心受理處理質疑事項應建立臺帳記錄(見附表),處理質疑過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質的材料均應留存歸檔。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霍邱縣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綜合信息部應在收到書面質疑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人和其他有關供應商。對質疑處理確需組織考察或調查取證無法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的,綜合信息部應在質疑答復期滿前書面通知質疑人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質疑人提出的質疑事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或對正在履約的采購項目提出質疑并經(jīng)證實的,綜合信息部應將情況及時報中心領導,同時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據(jù)批示,可暫緩簽訂采購合同或暫停項目履約。
第十七條
綜合信息部受理質疑后應根據(jù)中心領導批示,依據(jù)質疑的內容及時牽頭組織調查,各采購組及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
(一)質疑的內容針對招標文件、中標結果的,項目負責人應配合綜合信息部,召集該項目的評審專家、特約監(jiān)督員,對質疑內容進行復議,復議應形成書面材料,由與會人員簽字確認。綜合信息部根據(jù)復議意見起草答疑函,報中心主任審批后,向質疑人作出答復;
(二)質疑的內容針對評審專家、采購操作程序或項目負責人的,綜合信息部應按照中心領導的批示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心主任審批后,向質疑人作出答復;
(三)在質疑處理期間,采購合同簽訂必須報中心主任批準;
(四)答疑函的內容不得違背相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
第十八條
中心處理質疑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九條
對中心進行調查的質疑事項,質疑人、被質疑人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中心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質疑人拒絕配合中心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質疑處理;被質疑人不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質疑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中心經(jīng)審查,對質疑事項可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質疑人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二)質疑缺乏事實依據(jù)的,駁回質疑;
(三)質疑事項經(jīng)查證屬實的,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被質疑人確有實質性違反項目采購文件規(guī)定或其它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并取消其中標人資格,由該項目中標候選人依次遞補。同時視情節(jié)提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對被質疑人給予處罰;
2、項目評審專家或采購人確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中心將及時報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3、有效質疑涉及中心采購操作程序的,中心根據(jù)具體情況,及時進行整改;涉及中心工作人員違規(guī)違紀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質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中心應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中心網(wǎng)頁公示其不良行為,取消其在本中心1-3年的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jù)的;
(二)捏造事實惡意污陷它人或者有意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購人和中心提出質疑。供應商對中標和成交結果的質疑,應當在中標和成交結果公布后七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八條
質疑人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書,并按照被質疑采購人、采購中心和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被質疑人)數(shù)量提供質疑書的副本。
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的名稱, 質疑人的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質疑事項、事實依據(jù)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提起質疑的日期。
質疑書應當署名。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質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時,除提交質疑函外,還應當向中心提交質疑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相關事項。
第十條
質疑人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質疑人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質疑的內容不涉及采購過程或被質疑人應當保密的事項;
(三)質疑書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四)在質疑有效期內提起質疑;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綜合信息部收到質疑書后,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聯(lián)系采購項目責任人,讓質疑人與項目負責人進行溝通。以口頭答疑的方式消除質疑人由于誤解和對采購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質疑。對雙方溝通的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填寫《質疑受理前口頭溝通答疑記錄表》(見附表一)。質疑人應對溝通是否滿意進行評價并簽字。溝通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記錄表轉交綜合信息部保存。
(二)項目負責人與質疑人口頭溝通的同時,綜合信息部對質疑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屬于質疑受理范圍、質疑材料是否齊全、送達日期是否準確等。
(三)經(jīng)審查認為不符合質疑必備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1、質疑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綜合信息部應及時告知質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質疑;
2、質疑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應書面告知質疑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四)口頭溝通解答仍不能讓質疑人滿意且經(jīng)審查符合質疑條件的,自收到質疑書之日起即為受理。由綜合信息部填寫《霍邱縣政府采購中心質疑受理登記表》(見附表二)并登記建檔。
第十二條
對受理的質疑,綜合信息部應填寫《中心質疑處理審批表》(見附表三)報中心主任審批后,再行處理。
第十三條 綜合信息部應在質疑受理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被質疑人和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質疑書副本。
第十四條
被質疑人和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質疑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心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四川省省級電子化政府采購協(xié)議供貨管理暫行辦法》(川財采[2012]19號)文件第五條要求:“ 協(xié)議供貨供應商和產品由四川省財政廳委托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產品廠商:如...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四川省省級電子化政府采購協(xié)議供貨管理暫行辦法》(川財采[2012]19號)文件第五條要求:“ 協(xié)議供貨供應商和產品由四川省財政廳委托四川省政府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產品廠商:如...
去當?shù)卣少従W(wǎng)可以找到,每年政府采購定點入圍中標結果下來后,都會發(fā)布中標通知,通常都是在11月份-12月份開始招標,中標通知也會在12月底或者1月初發(fā)布,多花點心思找找那段時間的公告吧。
第一條
為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處理機制,及時、準確地處理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的供應商質疑事宜,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中心提起質疑,中心受理、處理質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綜合信息部為受理和處理質疑的責任部門,中心其它部及采購項目責任人應積極配合協(xié)助。
第四條
中心應在網(wǎng)站上公告受理質疑的電話、傳真等便于供應商質疑的聯(lián)系方式。
第五條
中心處理質疑,應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維護參與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根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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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 2004年 8月 11日財政部令第 20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恼少徯袨椋Wo參加政府 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政 府采購投訴處理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 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 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 訴。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 商投訴事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 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 第五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
內容
海口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提起質疑或投訴,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市財政局依法受理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工作,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質疑經(jīng)辦人姓名、聯(lián)系電話等。質疑經(jīng)辦人應與采購項目經(jīng)辦人分離。
市財政局應當在海南省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事項,以方便供應商投訴。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實行實名制,并以書面形式載明其質疑、投訴的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jù)。
供應商對質疑、投訴事項所依據(jù)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市財政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質疑
第一節(jié) 質疑提出及受理
第六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其參與或擬參與的政府采購過程中,下列事項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質疑函》(格式詳見附件1)的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技術和商務條款存在明顯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評審方法違反規(guī)定的;
(三)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違反規(guī)定的;
(四)采購文件發(fā)售期限違反規(guī)定的;
(五)采購組織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六)采購結果公告違反規(guī)定的;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經(jīng)辦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沒有回避的;
(八)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評審專家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九)其他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十)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其中,供應商對以上(一)、(二)條款存有異議的,應主要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其他問題可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采購文件,包括采購項目信息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以上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fā)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包括采購文件的發(fā)出、資格預審、投標、延期、改期、開標、評標、談判、詢價、澄清和定標等采購環(huán)節(jié)。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中標(成交)結果,是指采購人確認的中標(成交)結果。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采購公告信息(含供應商資格條件)提出質疑的,為采購公告發(fā)布之日;
(二)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供應商進行資格報名并獲得采購文件之日;
(三)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所質疑的采購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四)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
第九條 沒有購買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應視為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般不得提出質疑,但因供應商資格條件受到限制等原因使供應商不能購買采購文件的除外。
未提交采購響應文件(包括投標文件、談判響應文件、報價文件等)的供應商,應視為與采購結果沒有利害關系,不得就采購響應截止時間后的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
第十條 供應商提出書面質疑時,應附送相關證明材料。質疑書及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為準。
質疑書內容涉及其他供應商,并且需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理質疑時向其他供應商進行核實的,質疑供應商還應按照與質疑事項相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交質疑書副本。
第十一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提供相關事實依據(jù)和有效線索。對于須由法定部門作出認定的事項,質疑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部門申請調查和認定。
第十二條 供應商質疑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即為受理。采購代理機構受理供應商的質疑,應當填寫《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受理登記表》(格式見附件2),并應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復。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并將原因以《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不予受理告知書》(格式見附件3)的書面形式告知質疑供應商:
(一)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
1.質疑供應商參與了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后,再對采購文件內容提出質疑的;
2.質疑超過有效期的;
3.對同一事項重復質疑的。
(二)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不受理并告知質疑供應商補充材料。質疑供應商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的,應予受理;逾期未補充的,不予受理:
1.質疑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2.質疑書提供的依據(jù)或證明材料不全的;
3.質疑書副本數(shù)量不足的。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對質疑事項向質疑事項相關人(被質疑供應商和其他與質疑答復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進行核實的,應在受理供應商質疑后2個工作日內將質疑書副本及時送達與質疑事項相關人,并告知其應履行的權利與義務。
質疑事項相關人應在收到質疑書副本2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解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節(jié) 質疑答復
第十四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以《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書》(格式見附件4)作出正式書面答復,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答復書應送達質疑供應商和質疑事項相關人。
第十五條 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文件進行核實,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采購文件合法合理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采購文件存在影響公開、公平、公正事項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修改、完善采購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供應商對采購組織程序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組織程序進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采購組織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公開、公平、公正性及采購結果的,可維持原采購結果;
(三)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且影響了采購結果的,應報市財政局認定采購結果無效后重新組織采購。
第十七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發(fā)現(xiàn)評審行為影響公平公正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評審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召集原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和采購結果進行復核。對確有問題且影響采購結果的,報市財政局修正采購結果。
第十八條 質疑答復期間,供應商書面撤回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終止質疑答復。
第三章 投訴
第一節(jié) 投訴提起
第十九條 供應商提起投訴應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被投訴人是參加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
(三)投訴事項已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質疑,投訴人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存在異議,或相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法定時限內做出質疑答復的;
(四)《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格式見附件5)內容符合《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
(五)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六)屬于市財政局監(jiān)管范圍;
(七)同一投訴事項未經(jīng)市財政局投訴處理;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jù);
(三)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投訴人簽章及投訴時間。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提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之和提供投訴書副本。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6),《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訴事宜,應提交被委托人和投訴人的身份證明。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無法提供原件的,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復印件,投訴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證明材料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二節(jié) 投訴受理
第二十五條 收到投訴書后,市財政局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初步審查,填寫《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審查意見表》(格式見附件7),按照以下規(guī)定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符合規(guī)定且投訴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三)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四)投訴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五)初審階段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視為未提出投訴。
第二十六條 經(jīng)初審,發(fā)現(xiàn)有投訴書副本數(shù)量不足、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jù)或證明材料不全、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補充或修改后重新提起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在投訴初審期間,市財政局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采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并要求投訴人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修改投訴書后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經(jīng)初審,發(fā)現(xiàn)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市財政局應當認定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為無效投訴事項,并告知投訴人撤回投訴書。投訴人可在質疑有效期內對未質疑事項進行質疑,或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修改投訴書后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投訴符合條件予以受理的,自市財政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之日。
第二十八條 對于受理的投訴,市財政局應當填寫《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登記表》(格式見附件8),并向投訴人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9);對于不受理的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向投訴人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0);對轉送的投訴,投訴處理小組應當向接受轉送部門和投訴人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1、12)。
第三節(jié) 投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自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并以《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副本送達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3)的形式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
被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應自收到投訴書副本和送達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投訴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證據(jù)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主要審查投訴雙方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韶煶刹少彺頇C構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核,也可以組織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在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4)。調查取證應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填寫《調查取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5),調查人、被調查人應在《調查取證筆錄》上簽字,調查取證中調取的其他證明材料,應由被調查人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認為需要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當面質證的,應在質證前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送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當面質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6)。質證應由兩人以上主持,質證過程應記入《質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7)。
投訴人、被投訴人、主持人應在《質證筆錄》上簽字。調查人、主持人在筆錄尾頁簽字,被調查人、參與質證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逐頁簽字。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當與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進行溝通協(xié)調。
第三十四條 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財政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并下達《政府采購終止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18):
(一)經(jīng)協(xié)調,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投訴人自愿放棄投訴的;
(二)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
(三)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或者提請仲裁的。
終止投訴處理后,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市財政局提起投訴。
第三十五條 初步處理意見擬定后,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專職法律顧問進一步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是否有效、投訴事實是否查清、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得當,投訴處理定性是否到位,做到集思廣益,共同把關,避免失誤。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正式書面處理決定,并制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19)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決定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 市財政局應當將《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 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市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投訴人和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并送達《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0)。被投訴人和采購人收到通知后,應立即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期最多為30日。暫停采購活動期滿或者收到財政部門《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1)之前,被投訴人和采購人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四章 備案
第三十八條 質疑或投訴處理完成后,采購代理機構或市財政局應當分別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備案表》或《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備案表》(格式見附件22),并記明質疑(投訴)處理單位名稱、項目編號、質疑(投訴)事項,質疑(投訴)人、被質疑(投訴)人、相關供應商,受理日期、處理日期,內部協(xié)辦機構、處理結果、是否涉及行政復議(訴訟)及結果,填表人及負責人簽字等。
第三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對每一件質疑應當予以裝卷入檔。
第四十條 市財政局對每一件投訴(除因不符合條件予以退回或轉送的以外)應當予以裝卷入檔。卷宗由承辦人裝訂,定期(一年)入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市財政局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市財政局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jù)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五條 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市財政局及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附件:1.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函
2.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登記表
3.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
4.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書
5.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
6.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托書
7.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審查意見表
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登記表
9.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
10.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11.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一)
1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二)
1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副本送達通知書
14.調查取證通知書
15.調查取證筆錄
16.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當面質證通知書
17.質證筆錄
18.政府采購終止投訴處理決定書
19.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20.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
21.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
2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備案表
為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供應商的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jīng)營,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環(huán)境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 ,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蘇省財政廳 2013年9月6日
霍邱縣周集建材公司于1991年11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張玉坤,公司經(jīng)營范圍包括:建筑材料銷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