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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 本公約適用于以下情況下每一個使用道路車輛載運貨物獲取報酬的合同: 該合同中所指明的裝貨地和交貨地位于兩個不同的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本公約的簽約 國,而不管合同雙方的居住地點和國籍如何。 2. 本公約中,"車輛 "是指 1949 年 9月 19日道路交通公約第 4條中所定義的機動車輛、 鉸接車輛、掛車和半掛車。 3. 本公約也適用由國家或由政府機構(gòu)或組織承運的在上述范圍內(nèi)的運輸合同。 4. 本公約不適用下列情況: (a) 根據(jù)國際郵政公約規(guī)定進行的運輸; (b) 遺體的運輸; (c) 家具的運輸。 5. 簽約各方不能通過雙方或多方面達成的協(xié)議來改變本公約, 除非在他們的邊境運輸 中廢止使用本公約, 或者除非授權(quán)該公約適用運輸經(jīng)營的范圍完全局限于代表貨物所有權(quán)的 運單所涉及的領(lǐng)土范圍內(nèi)。 第二條 1. 如果裝載有貨物的車輛在途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