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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一、 為規(guī)避風險,凡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必須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 二、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價的10%。 三、 項目主辦人員在簽訂分包合同之前必須詳細審閱合同、招標文件,是否包含履約保證金有關條款。 四、 在收到中標分供商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時方可支付預付款。 五、 對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須嚴格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 六、 對于已經(jīng)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許對方將未結清尾款轉為履約保證金,目的在于增強分供商資金運作能力,從而體現(xiàn)雙贏原則。 七、 當需要用未結清尾款作為新項目的履約保證金時,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報工程部審核,工程部根據(jù)該分供商過去合作中的履約表現(xiàn)給出意見后轉預算部審核,預算部根據(jù)該隊伍的原工程費用審核情況,在認為確有足夠資金可以轉用時方可批準,并報財務部備案。 八、 預算部在結算支付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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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信息時間: 2010-9-2 閱讀次數(shù): 102】【我要打印】【關閉】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投標(交易)保證金的管理, 防范市場風險,確保招投標項目投標(交易)保證金的安全 提交和及時退還,保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jù)《政 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 工招標投標辦法》、《企業(yè)國有產(chǎn)權交易操作規(guī)則》等相關 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主體及產(chǎn)權交易 主體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招投標或交易的過程中涉及投標 (交易)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相關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文件和 產(chǎn)權轉讓公告 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交納 保證金的賬戶、時間、具體金額、方式以及處置方法, 以及 保證金收取退還渠道和相關程序要求。 第四條 保證金收取標準: (一)建設工程項目保證金按項目概算的 2%收取,但最 高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