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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華市公路工程質量控制要點 (修訂稿) 一、路基工程 (一)路基土石方 1、測量 ⑴承包人必須對工程原地面進行復測,駐 地辦必須獨立進行復測(承包人有關人員配 合)。工程數量復測總結報告須經駐地辦核實、 指揮部批準后作為工程計量的依據。 ⑵承包人和駐地辦必須對設計單位提供的 工程水準點進行導線閉合測量。 2、清表碾壓 ⑴要求保證路基范圍排水暢通, 排水溝深度 應考慮到盡可能降低地下水高度。 ⑵路基清表要徹底 (包括老路拼寬交界處) , 清表后地表無腐植土、樹根、草根、雜物等, 并根據地形情況,設必要臺階(特別是老路拼 寬交界處)。 ⑶在氣候條件不利及后繼準備工作條件尚 未具備時,清表工作不宜大面積開展。清表后 應及時碾壓,試驗合格后盡快進行路基填筑, 以免造成第二次清表。若地下水位較高且采用 挖溝等方式仍難以降低水位時,可考慮第一層 路基采用填石路基施工工藝(分層厚度≤ 50cm)。